“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是唐朝大诗人李白的一首家喻户晓的七绝《早发白帝城》。但三峡猿声一直是史学界、文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现存长臂猿主要分布在云南和海南岛等地,因此,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所谓“三峡猿”不过是三峡地区的猴子罢了。1987年10月,一支以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为主的古生物考察队在巫山县庙宇镇发掘龙骨坡古人类遗址时,在错开峡西南,海拔1100米的太平村大脚洞内发现了一件尚未石化的长臂猿右侧下颌骨。后来,这支考察队的主持人黄万波教授在宣布龙骨坡古人类遗址研究成果的同时也介绍了长臂猿下颌骨的论证情况,经英国牛津大学测定年代为距今290±90年。这说明,三峡地区曾有猿,三峡猿声并非猴声。那么,三峡猿是如何灭绝的呢?
据光绪《巫山县志》记载,300年前长江三峡自然环境优越,并记录了发现长臂猿下颌骨的庙宇镇周围山上“自乾隆己亥年后,四山开垦,山土松滑,大雨时行,土随水下,洞塞田淹,下坝、中坝,汇为巨浸。”可见,庙宇镇周围山上毁林开荒的时间与长臂猿下颌骨的距今时间比较相近。如今的长江三峡(巫山段)几乎没有一块原始森林,说明破坏了三峡猿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三峡猿灭绝的根本原因。
猿声派与非猿声派两种观点虽然各执一端,但任何一方都不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而是都有其理由和论证。整理后,非猿声派的论证中包含了这样的推理:
无猿之处皆非有猿声之处,此地为无猿之处,所以,此地不是有猿声之处。
此推理称为三段论,它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作为已知理由或依据的前两个直言判断是前提,由前提推出的新判断是结论。此三段论中共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无猿之处”、“有猿声之处”和“此地”,每个概念在其中分别出现两次。结论中的主项“此地”称为小项,其谓项“有猿声之处”称为大项,它们都是在前提、结论中各出现一次。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中不出现的“无猿之处”称为中项,中项起着联系两个前提的作用。包含大项的前提“无猿之处皆非有猿声之处”叫做大前提,包含小项的前提“此地为无猿之处”叫作小前提。
可以看出,如果三段论的两个前提都是真的,那么,其结论也一定是真的,就是说,这种推理的前提推出结论时具有必然性,这是由三段论的内在性质决定的。三段论是以客观事物中存在的一般与个别的必然联系为基础的。在上述推理中,大前提断定无猿之处这类对象的全部都不是有猿声之处(据经验和研究得来),而小前提断定此地为无猿之处所包含的特殊情形(据考察形成的判断),这样,此地当然不是有猿声之处。就是说,如果我们断定一类事物的全体都不具有某种性质,那么,也就断定其中所包含的个别对象也不具有此种性质。三段论就是对这种一般与个别关系的反映,因此,可以必然得出结论。
猿声派的论证中也包含了一个三段论:
有猿之处皆有猿声(据经验),此地为有猿之处(据考察),所以,此地有猿声。
此推理的大前提断定有猿之处这类对象的全部都是有猿声之处,而小前提则断定此地有猿之处的个别情况,既然断定了一类事物的全体都具有某种性质,那么,也就必然断定其中包含的个别对象也具有此性质,所以,此地也必然是有猿声之处,此推理亦可必然得出结论。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三段论由前提推出结论的依据就是:肯定一类事物的全体具有某种性质,则肯定其部分也具有此性质;否定一类事物的全体具有某种性质,则否定其部分也有此性质,概言之,断定类的全体者必断定其部分。这就是三段论的公理,它是对客观事物中一般包含着个别这种普遍规律的反映,因而具有必然性。猿声派和非猿声派的推理都是据此公理,从形式上说,它们都是正确的,即符合三段论规则的要求。但后来的科学考察证明非猿声派的观点是错误的,这又如何解释呢?这是因为,三段论不仅具有形式还具有内容,要推出一真的结论,既要求三段论具有正确的形式,同时要求其前提都是真的,即内容符合事实,只要其中之一不能满足,就可能推不出真的结论。非猿声派的推理尽管形式正确,但其前提并不都真。大前提“无猿之处皆非有猿声之处”是符合实际的真判断,而小前提“此地为无猿之处”对现在来说是真的,但对过去(李白生活的唐代)来说却是假的,这样,其结论也就不能保证是真的。
乌克兰有一则民间故事:
格雷茨柯在城里卖了面粉买了一双上等靴子,他用高级鞋油把靴子擦得油光锃亮,然后喝了不少伏特加,结果酩酊大醉,摇摇晃晃出了城,走不多远就倒在路边睡着了。一队士兵经过,把他的靴子拿走了。第二天,一农民赶着大车经过,喊着:“喂,起来,格雷茨柯!”格雷茨柯懒洋洋地说:“忙什么,还早哩!”农民说:“那你把脚挪开,让我的车过去。”格雷茨柯看看脚,发现上面没有靴子,就大声嚷道:“这不是我的脚,我的脚穿着靴子呢!”
格雷茨柯连自己的脚都不认识,是因为他做了这样的推理:
我的脚是穿着靴子的,这双脚没穿着靴子,所以,这双脚不是我的脚。
此推理符合三段论的规则,形式上正确,造成结论不真实的原因是其大前提虚假。“我的脚是穿着靴子的”在格雷茨柯穿着靴子至士兵把靴子脱走这段时间内是真的,而在士兵把靴子脱走后则是不成立的。
前提和结论的真假要由各门具体科学和实践确定,这不是逻辑范围内的问题,逻辑学只是规定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给出其规则。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上述争论中的推理与格雷茨柯的推理在结构上并不完全相同,前者的中项是大前提的主项和小前提的谓项,而后者的中项则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谓项,前者在逻辑中称为第一格,后者称为第二格。第一格平时应用最广,它最能体现三段论的公理,所以又称为“典型格”;又因它在法庭审判中经常使用,因此,有时也称为“审判格”。有人形象地把此格喻为“照章办事”,大前提为一般的规定,是“章”,小前提为要办的“事”,结论则是办事的结果。第二格的结论总是否定的,起着把主项和谓项区别开来的作用,所以称为“区别格”。如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甲认为张三是罪犯,乙则认为张三不是,并做了如下论证:
案犯必具有作案时间,张三不具有作案时间,所以,张三不是案犯。
三段论还有另外两种形式,即中项是大、小前提的主项,中项是大前提的谓项、小前提的主项,前者称为第三格,后者称为第四格。第三格的结论总是特称的,常常用来反驳全称的判断,因此称为“反驳格”。例如,有人说:“初三•二班的学生都会下象棋。”我们可以这样推理:
张三不会下象棋,张三是初三•二班学生,所以,有的初三•二班学生不会下象棋。
根据判断间的矛盾关系即可驳倒上述说法。第四格在生活中极少运用,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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