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节 导致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推理
在这一节和后面两节中,我要着手处理在正义的两个原则与平均功利原则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在这两种原则中确定合理的选择。也许是把正义即公平观作为对功利主义传统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替代理论而予以阐述的主要问题。在这一节里,首先我将提出一些赞成这两个原则的直觉论点。我还将简略地讨论一下在使这两个原则成为决定性原则的情况下必须提出的论据的质的结构问题。
我们记得,普遍的正义即公平观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必须平等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的分配可能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对于这些善的交换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较少的自由权可以用较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来补偿。从随意挑出的一个人的观点来看,他无法为自己获取特殊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他也没有理由要默认特殊的不利条件。由于他没有理由指望在社会善的分配中得到大于平均数的一份,同时由于他也没有理由同意得到小于平均数的一份,那么,对他来说,明智的做法就是承认规定平等分配是正义的首要原则。事实上,这个原则十分显而易见,因而我们可以指望任何人都会立即想到。
这样,各方从一开始就有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不但对收入和财富确立了平等的分配,而且也对所有人确立了包括机会平等的平等自由权。但是,没有理由认为承认这一点就什么都解决了。如果基本结构中存在着不平等,使每一个人的境况与初始平等的水准基点相比有了改善,那么为什么不能允讲这种不平等呢?可以把较大的平等所能允许的眼前利益看作是着眼于未来收益的聪明的投资。例如,如果这些不平等成了各种各样的刺激因素,成功地诱发了富于成果的努力,那么,原始状态中的人就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弥补训练费用和鼓励作出实绩所必需的东西。人们也许会认为,最好还是人们应该希望互相服务。但是,既然假定各方对彼此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那么,他们接受这种不平等也就是接受人们在正义的环境中的相互关系。他们没有理由要对彼此的动机感到不满。因此,原始状态中的人可能会承认这种不平等的正义性。事实上,如果他不这样做,那就是目光短浅。只有在他由于明白无误地知道或感觉到由于别人境况更好而可能感到失望时,他才会对要不要接受这些规定而犹豫不决;而且我已假定,各方作出的决定,似乎并不是出于妒忌。为了使控制不平等的原则发挥决定性作用,人们应从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的观点来考察制度。如果不平等达到了最大的限度,或至少促进了最不幸的社会集团的长远期望,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
至于可以允许哪些不平等,这种普遍的正义观并未作任何规定,而特殊的正义观则把正义的两个原则按序列安排(在含义上作一些必要的调整),禁止在基本自由权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我不打算在这里证明这种安排的正确性。在以后的一些章节里(第39节,第82节),将不时地考虑这个问题。但大致说来,这种安排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有关各方假定他们的基本自由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他们是不会用一种较小的自由权去换取经济福利的改善的。只有在社会条件不允许有效地确立这些权利时,人们才会承认它们的限制;而只有在为实现一个自由社会铺平道路所必需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才是可以承认的。只有在必须提高文明水准,使人们能够及时享受这些自由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对平等自由权的否定是有道理的。因此,在采用序列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原始状态中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假定,即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条件)容许有效地实现这些平等自由权。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序列,只有在始终遵循普遍正义观的情况下才会最终是合理的。这种词汇序列是这一普遍观点的长远倾向。在大多数情况下,我都将假定这种序列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多半是可以获得的。
从以上论点来看,这两个原则至少是一种似乎合理的正义观,这看来是明确的。然而,问题是怎样才能为这两个原则提出更系统的论证。有几件事是需要做的。人们可以估计一下它们对体制的重要性,并指出它们对社会基本政策的意义。这样,通过与我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比较.这两个原则就得到了检验。本书第二编将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人们也可以去寻找一些赞成这两个原则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论据。为了弄清楚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把这两个原则着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种有用的直接推断法。在这两个原则与用来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最大最小值规则之间也有类似情形。从下面的事实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个事实就是:这两个原则就是一个人为了设计一个将由他的敌人给他指定地位的社会而可能选择的原则。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按照尽可能坏的结果来安排选择办法:我们应该采用这样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各种办法的最坏结果。当然,原始状态中的人并未假定,他们在社会中的原始状态是由某个心怀恶意的敌手决定的。正如我在下文指出的那样,他们不应根据虚假的前提来进行推理。无知之幕并不违反这种思想,因为无知不等于误信。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护自己以免受到这种偶然事故的影响,那么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就可能中选,这一点说明了这种正义观就是最大最小值解决法这个意思。而这种类推方法也表明了,如果对原始状态的说明使各方可以合理地采取这一规则所表达的保守态度,那么实际上就可以为这两个原则提出一种决定性的论据。一般地说,这种最大最小值规则显然并不是在不确知的情况下指导选择的一种适当办法。但在具有某些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它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办法。因此,我的目的就是要指出,在原始状态最充分地显示这些特征的基础上,也就是把这些特征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的基础上,是能够为这两个原则提出有利的论据的。
请考虑一下下面的损益表。它表示的是一种不属于战略运筹情势的损益。没有人与作决定的人竞争,相反,他面临几种可能得到公认也可能未得到公认的可能情况。恰好存在哪些情况,不取决于选译者作出了什么决定,也不取决于他是否事先宣布他的行动。表中的数字是与某种原始状态相比较的货币价值(以百美元计算)。收益(g)决定于个人的决定(d)和情况(c)。因此,g=f(d,c)。假定有三种可能的决定和三种可能的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份损益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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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C1 C2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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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8 12
d2-8 7 14
d3 5 6 8
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作出第三个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是:一个人获得了500美元,这比其他行动的最坏结果要好。如果我们采取其他行动中的一种行动,我们可能会损失800或700美元。因此,对C的货币值来说,选择d3使f(d,c)变得最大,而对某个已知的d来说,则使f变得最小。“最大最小值”这个术语的意思是一组最小值中的最大值;而最大最小值规则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最坏的结果,而根据任何拟议中的行动方针,并按照这一方针来作出决定,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
使这一独特规则变得似乎有理的情况,似乎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这个规则不考虑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因此,如果要对这些可能程度的估计大大打个拆扣,大概是有道理的。目前,最自然的选择规则似乎就是去计算一下对每个决定的货币收益期望,然后再去采取最有成功希望的行动方计。(对这种期望的规定如下:让我们假定gij代表损益表中的数字;i为行指数,j为列指数;j=1,2,3,设pj为情况的可能程度,∑pj=1。因此,对第i个决定的期望等于∑pj gij。)这样,事情就必然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可能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是极不可靠的。既然如此,如果不对概率的计算表示怀疑,那是不合理的,除非此外更无他法,尤其是,除非这个决定是一种必需向别人证明其正确的根本决定。
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二个特征如下:正在作选择的人抱有这样的一种关于善的观念,即他对于自己的所得可以超过最低薪俸这一点几乎毫不关心,而他只要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他事实上肯定能得到高于最低限度的薪俸。他不值得为了更多的好处去冒险,尤其是在事情最终可能证明他将失去很多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东西时更是如此。最后这一条产生了第三个特征,即被否定的选择具有人们几乎难以接受的结果。这种情况涉及巨大的风险。当然,这些特征结合起来就会产生最有效的作用。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种典型情况,也就是所有这三个特征都得到最充分实现时的情况。因此,这个规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相反,它是一种准则,一种根据经验的规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发生作用。能否应用这个规则,取决于关系到一个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可能的损益的质量结构,而这一切完全要根据经验,就是说,合理的做法是不要完全相信由推测而来的对可能程度的估计。正如对损益表的评论所说的那样,应该指出表中的项目所表示的是货币值,而不是实际功利。这点不同是很重要的,因为首先,在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来计算期望和计算所期望的实际功利不是一回事,并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各方并不知道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因而无法估计他们能得到多少这种通常意义上的功利。总之,我们希望超越由特定条件产生的事实上的选择机会。因此,期望的基础是基本善的指数,而各方据此来作出他们的选择。表中列举的项目是用货币,而不是用功利来表示契约论的这个观点。
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对原始状态的规定使它成了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为了弄清楚这一点,让我们简 单地重温一下这种情况的性质,同时记住它的三个特征。首先,无知之幕几乎排除了对可能程度的最模糊的了解。有关各方没有任何根据来确定他们的社会的大概性质或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要小心谨慎地对概率进行仔细的计算,看看他们是否还有任何其他道路可走,他们还必须考虑,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对别人,尤其是对他们子孙后代来说,也似乎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人的权利将会受到这种选择的深刻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可全信的理由,这一点我将在下文提到。目前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即由于各方对这个损益表几乎一无所知,这些考虑也就变得更加有力了。他们不但不能推测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更无法列举这些可能情况并预见到它们每个可能得到的选择的结果。作决定的人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而远远不是像某个数字表所示的那样。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才提到了一种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类推的方法。
有几种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说明了第二个特征。例如,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些原则产生了某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正义理论。而且这些原则与对效率的合理要求是一致的,那么,这种正义观就使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得到了保证。只要思考一下,也许就没有理由要去做得更好。因此,这种论据,尤其是本书第二编中的论据,有很大一部分是要根据它们对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的适用情况,来表明这两个原则是一种圆满的正义观。这些细节具有某种哲学目的。此外,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自由权优先,即这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那么这种思想方法实际上就是决定性的。这种优先意味着原始状态中的人不想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平等自由权。词汇序列中的这两个原则所保证的最小值,是各方不愿为了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予以损害的。这样安排的理由将要在第四章和第九章的部分内容中予以讨论。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假定其他一些正义观可能会产生各方认为不能容忍的体制,那么,第三个特征就是有效的。例如,人们有时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功利原则(两种功利原则中的任何一种)即使不能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是正当的,至少也能证明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违背自由权这种做法是正当的。这里,我无须考虑这种说法有多少真理,也无须考虑获得这些必要条件的可能性如何。此刻,这个论点只是为了说明正义观可能用什么方式来考虑各方也许不能接受的结果。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保证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既热有了这个现成的选择,那么各方怀着不会出现这种结果的侥幸心理,看来即使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以上就是对适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的几个特征,以及怎样才能把赞成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论据归入这种情况的简单描述。因此,如果前面列举的传统观点(第21节)说的就是这些可能的决定,那么就可以用这个规则来选择这些原则。由于对正义观的选择的基本性质,原始状态在很大程变上清楚地显示了这些特征。对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论点只是为了阐明原始状态中选择问题的结构。这些论点说明了对这种结构的定性分析。我们在下面还将更全面地介绍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我想谈谈一种反对意见来结束这—节的讨论。这种反对意见很可能是由于不赞成差别原则而提出来的,因而也就引起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反对意见认为,既然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受到通常的限制的条件下)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希望,那么大幅度地提高或缩小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可能要看境况最差的人的前景是否有了些微的改变。例证:倘若最不幸的人的期望有了最小程度的提高,那么财富和收入的极大悬殊就是可以允许的。但与此同时,如果地位最不利的人受到最小的损失,那么有利于地位较有利的人的类似不平等就是不能允许的。然而,数以10亿美元计地提高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竟要看按一分钱计算是提高了还是缩小了受惠最少者的期望,这似乎是离奇的。这种反对意见与下面最大最小值规则难以适用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可以考虑一下损益表中各个自然数n的序列:
0n
1/n 1
即使对某个略小的数来说,选择第二列也是合理的,如果不选择违背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不合理的,那么,在这个序列中以后必然要出现另一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部分回答是:差别原则的目的不是应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我已经说过,社会正义问题不是把不同数量的某种东西在特定个人之间随意分配的问题,不管这种东西是金钱,还是财产,还是其他什么。也不存在构成期望并可以从各种可能的结合中的一个有代表性的人转移到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某种财物。这种反对意见所设想的可能性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可能的倾向受到了严重限制,从而排除了这些可能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个原则联系在一起,成了一种适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平等自由权原则和开放地位原则的作用,使这些偶然事故不能发生。因为我们提高了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境况最差的人的地位也随之继续得到改善。每一次这样的提高,不管怎么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符合后者的利益的。受惠较多者的较大期望可能弥补了训练费用和鼓励更好地去完成任务,从而促进了普遍的利益。尽管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不平等不会很严重,但有一种持久的倾向,可以通过提高对受过教育的人材的利用和不断扩大机会来把这些不平等拉平。其他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保证使可能产生的悬殊大大小于人们在过去经常忍受的差异。
我们还应指出,差别原则不仅承担了其他原则的作用,而且也包含了某种关于社会体制的理论。它尤其要依靠这样的思想,即在一个有着公开的阶级体系的竞争性经济(不管有无私有制)中,过分的不平等将不会成为通例。这一点我将在第五章详细地讨论。考虑到自然资产的分配和动机形成的规律,巨大的悬殊是不会长期存在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会有人反对把经济学和心理学的一般事实作为选择基本原则的根据。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假定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是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既然对这方面的知识成了他们审慎思考的前提,他们的选译原则就离不开这些事实。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这些前提必须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例如,人们常常表示异议说,功利主义可能会原谅奴隶制或农奴制,也可能会原谅其他违反自由权的行为。这些体制是否正当,这要看保险统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否表明这些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幸福差额。对此,功利主义者回答说,社会的性质决定了这种计算通常都是不利于否定自由权的作法的。一些功利主义者力图提出某些一般性的假定(正如我将提到的那样),来说明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因此,他们假定,人们都有类似的、符合不断缩小边际功利这个条件的功利函数。这些规定的结果是:假定收入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而如果我们又把对未来产生的影响撇开不谈,那么收入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只要有些人得到的比另一些人多,那么就可以通过向得到较少的人转让收入来扩大总的功利。对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这样来看。如果这些假定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没有什么不对之处。
因此,契约理论和功利主义一致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地决定于有关社会中的人的自然事实。对原始状态的说明清楚地显示了这种依赖性:人们是根据一般知识来看各方的决定的。此外,原始状态的各种因素也包含了许多关于人类生活环境的情况。有些哲学家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不应以所有偶然条件的假定为转移的,除了逻辑事实以及通过概念分析由逻辑事实产生的其他事实,对于任何事实它们都不应该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某些道德观对于世界上所有可能存在的人都应该是适用的。这种观点把道德哲学变成了对创世伦理学的研究:对一个万能的神在可能存在的世人中决定谁是最好的人时可能持有的见解的一种研究。甚至一般的自然事实也是要经过选择的。当然,我们对这种创世伦理学抱有一种自然宗教式的兴趣。但这似乎超过了人类的理解能力。从契约理论的观点看,这等于是说原始状态中的人对于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世界一无所知。因此,他们怎样才能作出决定呢?只有在各种选择办法受到自然法和其他制约因素的适当限制,而作决定的人也有了某种选择意愿的情况下,选择的问题才能变得明确起来。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结构,提出来的问题也是不明确的。为此,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为某种社会体制理论的先决条件。事实上,人们无法避免对一般事实的假定,正如没有各方赖以排列选择办法的关于善的观念人们也能对付一样。如果这些假定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那么一切也就都井井有条,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整个安排就可能是空洞而毫无意义的。
从这些论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一般事实还是道德条件,即使在赞成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论据中也都是需要的。(当然,次要的道德规章和特殊的道德判断不但决定于规范性原则,而且也决定于事实前提,这一点始终是十分明显的。)在契约理论中,这些道德条件是以说明初始契约状态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清楚的是,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在获得正义观的过程中有分工,而这种分工从一种理论到另一种理论可能有所不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则在体现合意的道德理想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功利主义的特点是,它把许多问题交给来自一般事实的论据来处理。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规律和人性规律排除了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格格不入的情况。他们往往用这种说法来对付反对意见。相反,正义即公平理论则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把正义的理想更直接地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这种正义观较少依赖一般事实来配合我们对正义的判断。这就保证了这种做法能够适用于更广泛的可能情况。
有两个理由证明,把正义的理想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是正确的。首先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是,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产生合意结果的一般假定,也许只是可能正确,或者甚至是未必正确。此外,这些假定的全部含义和适用范围,也可能完全是推测性的。这种情况对于所有主张功利原则的必不可少的一般假定可能也是适用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使这种理想更明确地体现在选定的原则之中,可能要合理得多。这样看来,各方可能宁愿直接得到自由权的保障,而不愿依靠也许是靠不住的和纯属臆测的保险统计计算。由于人们希望在获得某种普遍的正义观(第24节)时避开复杂的理论论据,这些意见就变得更加有力。与对这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较.用作功利标准的根据违反了这种限制。但其次,如果人们彼此一劳永逸地声明,即使对功利的理论推定常常对平等自由权有利(这里假定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也不希望事情有所不同。人们这样做的确有某种好处。既然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道德观是普遍的,那么,对这两个原则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一种声明。即使一般的功利主义假定是真实可靠的,这种集体声明的好处也有利于这些原则。这些问题我将结合公开性与稳定性一起予以更详尽的考虑(第29节)。这里有关的一点是,尽管一般来说伦理学理论无疑可以求助于自然事实,但也许有充分理由更直接地把对正义的信念植根于基本原则之中,而不必像为了在理论上全面了解世界上各种偶然因素而可能要求的那样。
第27节 导致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现在,我想研究一下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这方面的古典原则将在以下讨论(第30节)。契约理论的一个优点是,它揭示了这些原则是一些明显不同的概念,不管它们的实际结果可能多么一致。从它们与对原始状态的一些明显不同的解释联系在一起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基本的分析性假定是大相径庭的。或者说,这正是我打算予以证明的。
古典的功利原则若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就得要求体制的安排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关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的绝对加权总量。这个总量是用相应地位中的人数对每个期望加权然后将其相加而得到的。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如果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总功利也要增加一倍。(当然,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期望是用来计量享受到的和预见到的总满足的。它们不像正义即公平理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基本善的指数。)平均功利原则则与此不同,它指导社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按人口平均计算),而不是提高总的功利。这似乎是一种比较现代的观点:穆勒和威克塞尔都持这种观点,其他一些人不久前又为它奠定了新的基础。为了把这个概念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建立的体制要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代表性的个人的期望按百分比计算的加权总量。计算这个总量,我们要把期望乘以社会上相应地位中的那一部分人数。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功利也增加一倍,这种说法就不再是正确的了。相反,只要各个地位中的百分比保持不变,功利也保持不变。
在这两种功利原则中,哪一种原则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指出这样一点,即如果人口不变,两种不同的原则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但如人口发生变化,结果就会不同。古典的功利原则规定,在体制影响家庭的大小、结婚的年龄等等的情况下,体制的安排应使总的功利达到最大值。这样,情况就必然是:只要按人均计算的平均功利随着人数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那么,不管平均值下降到多低,都应该鼓励人口不定期地增加。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人数增加而增加了的功利总量就大到足以弥补人均份额的降低。作为一个正义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选择问题,一种很低的福利平均数可能是需要的。(见下图)
人口的不定期增长
从形式上说,人口不定期增长的条件是:曲线y=F(x)(y是按人口计算的平均数,x是人口量)应比等轴双曲线Xy=c平直。因为xy等于总的功利,所以矩形区域表示在曲线y= F(X)比Xy=C平直时,总的功利随X值的增加而增加。
古典的功利原则的这一结果似乎表明,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各方可能会拒绝接受这个原则。只有在假定平均福利总是相当迅速地下降(无论如何超过了某一点),以致这两个原则没有任何严重冲突的情况下,这两个原则才可能是等效的。但这种假定看来是成问题的。从原始状态中的人的观点看,为了维持平均福利,比较合理的做法似乎是就某种最低标准取得一致意见。既然各方的目的是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根本就不想去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总量。因此,我认为,可以替代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比较合理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平均功利原则,而不是古典的功利原则。
现在,我想考虑一下各方怎样才可以得到平均功利原则。我将要概略描述的推理是十分晋遍的,如果这种推理是正确的,它就可以完全回避如何提出各种替代原则的问题。平均功利原则将被认为是唯一合理的选择。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假定有几个不同的社会,一个有理性的人可以决定加入其中的一个。为了确定计划,首先假定这些社会的成员都有同样的选择。同时假定这些选择符合使一个人能够规定一种基本功利的条件。此外,每一个社会都有同样的资源和对天生才能的同样分配。但是,具有不同才能的个人收入不同,并且每一个社会又都有一种关于再分配的政策,这种政策如果超出一定范围,就会减少刺激,从而降低生产。假定这些社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一个人将如何决定去加入哪个社会呢?如果他完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利益,了解这些社会的详细情况,他也许能够预知他在各个社会几乎肯定会享有的福利。因此,他就能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决定。他无须去作任何概率计算。
但是,这种情况是相当特殊的。让我们把它逐步地加以改变,使它越来越像原始状态中的某个人的情况。例如,首先假定这个加入者并不确知他的才能将使他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里能够起什么作用。如果他认为他的选择机会同其他每一个人的相同,他也许可以作出决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他所期望的福利。他计算他对某个特定社会的期望的办法是:把该社会中有代表性的成员的期望看作是可供选择的功利,并把他对自己取得某种地位的估计看作是对各种地位都可能适用。这样,他的期望就由有代表性的个人的功利加权总量,即∑piui 这个式子明确规定了,在这个式子中,Pi表示他取得第i个地位的可能性,而ui表示相应的有代表性的人的功利。于是他就选择了提供最高期望的那个社会。
几个进一步的限制使这种情况更接近于原始状态的情况。假定假设的加入者对自己的能力或自己在每个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应一无所知。再进一步假定他的选择机会和这些社会中所有的人一样。现在,假定他可以继续用概率方法进行一系列的推理,认为他有作为任何个人的平等机会(就是说,他认为他作为任何有代表性的人的机会,是这个人所代表的社会的一部分)。既然如此,他的期望仍然与每个社会的平均功利完全相同。这些限制最后使他对每个社会的期望利益和这个社会的平均福利一致起来。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假定所有的人不管是否属于同一个社会,他们都有相同的选择机会。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大致相同。一旦取消了这个高度限制性的假定,我们就迈出了最后一步,从而获得了一种不同的原始状态。让我们假定,对这些社会成员或作决定的人的选择机会都是一无所知。这些事实以及关于这些社会的结构的知识都被排除掉了。无知之幕现在就完整了。但是,一个人仍然可以设想,假设中的新来者仍像过去一样进行推理。他认为,他有成为任何人的同样的可能性,被充分赋予了那个人的选择机会、那个人的能力和社会地位。他的期望显然是具有最大平均功利的那个社会的最高期望。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办法中明白这一点。设n为某个社会的人数。设这些人的福利水平为U1,U2,…un。这样,总的功利即为∑ui,而平均功利为∑ui/n。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人的平等机会,则该人的期望为:1/nu1+1/un2+…+1/nun或Eui/n。期望的数值与平均功利完全一致。
因此,如果我们撇开功利的人际比较不谈,如果各方被看作是有理性的人,他们决不厌恶风险,并在估计可能性时遵循不充分理由原则(即作为前面概率计算基础的原则),那么,原始状态这个概念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平均功利原则。各方在选择这个原则时,按照这种观点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所期望的福利。因此,某种形式的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观点而不赞成古典功利原则的观点的论证方法。事实上,除此以外难道还有别的什么方法可以用来说明平均功利原则吗?严格说来,它毕竟不同于古典的观点,它不是一种目的论,因此它缺乏最大限度扩大善这个概念所具有的一种直觉上的吸引力。遵守平均功利原则的人至少在这一点上大概是要求助于契约理论的。
此外,采取假设的新来者的立场,对普遍性也没有任何损害。诚然,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在某个具体社会里已占有了一个位置。但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对事情是如何发生的推理和对事情将会如何发生的推理,其间并无任何本质的差异。无知之幕排除了任何造成明显差异的基础。因此,不管是哪种推理,都能产生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据。各方在接受平均功利原则时会一致同意,要按照他们可能会予以利用的这个原则,像假设中的新来者在类似于原始状态的环境下对社会进行选择那样,尽可能地把他们的社会安排好。一旦原始状态中的人被看作是一个准备在各种情况下对最抽象的概率推理进行投机的有理性的个人,平均功利原则就对他们产生了吸引力。为了论证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我们必须证明,规定原始状态的条件排除了各方的这种观念。事实上,这里我们碰到了正义即公平理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即这样来规定原始状态,虽然能够达成某种有意义的协议(无知之幕以及排除讨价还价和偏见的基础的其他条件),但为了取得这一结果而规定的种种限制仍然导致了具有契约论传统的特点的原则。
第28节 平均功利原则的几个难题
在着手讨论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之前,我想提一下平均功利原则的几个难题。不过,我首先还是应该指出一种不过是似是而非的反对意见。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有理性的人的道德观,这个人准备冒一切必要的风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从原始状态来看的期望。(如果不存在预知可能结果的任何客观基础,那就用不充分理由原则来对这种结果进行计算。)不过,人们总是想要反对这个原则,说它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实际上同样接受风险为先决条件的。人们要说,在某个时刻,每个人实际上必然已同意去冒同样的风险。由于这种时刻显然是不存在的,这个原则也就是不合理的。可以考虑一下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奴隶主企图在奴隶面前证明自己对奴隶的立场是正当的,他说,首先鉴于他们的社会情况。奴隶制对于产生最大的平均幸福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从原始契约状态出发,他可能会选择平均功利原则,甚至不惜冒随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使自己也成了奴隶而被人合法占有。我们大概会倾向于立刻拒绝奴隶主的这种论点,认为这即使不是有意歪曲,至少也是文不对题。人们也许会认为,他可能会选择什么,这并没有关系。除非人们事实上已经同意一种具有实际风险的正义观,否则没有人会受它的要求的约束。
然而,按照契约观点,奴隶主的论据的一般方式是正确的。如果奴隶反驳说,由于不存在实际的选择机会,不存在分担事情的可能结果的风险问题,所以奴隶主的论点是毫不相干的。奴隶的这种说法可能是一种错误。契约论是一种纯粹的假设:如果某种正义观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那么它的原则就是能够适用的正确原则。这种协议过去不曾有过,将来也不会有,这是毫无异议的。我们不能忽此忽彼:我们不能由于无法找到一致同意的合适机会来说明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就用假设去解释正义理论,然后又强调带有风险的实际情况来抛出我们所不需要的正义原则。因此,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批驳奴隶主论点的办法就是指出,他所援引的原则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就遭到否决。我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利用这种原始状态的各个方面(按照人们所喜爱的解释),来证实绝大部分理由都是赞成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我打算在下一节着手这样去做。
平均功利原则的第一个难题,我在讨论最大最小值规则时已经提到,我曾把这个规则作为安排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的一种推断手段。它涉及有理性的人估计可能结果的方法。所以会产生这种问题,是因为在原始状态中假定一个人具有成为任何人的同等机会,似乎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就是说,这种假定不是以一个人的社会的已知特征为根据的。在导致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据的早期阶段,假设的新来者对自己的能力和他正在选择的各个社会的设计是有所了解的。对他的机会的估计就是以这方面的知识为基础的。但在最后阶段,则是对具体事实全然无知(正义的环境所包含的事实除外)。对个人前景的解释在这个阶段完全决定于不充分理由原则。这个原则被用来在缺乏任何知识的情况下以概率来说明结果。在我们没有任何证据时,可能的情况就被认为是同样可能的。例如,拉普拉斯推论说,如果我们要在两个各自装有不同比例的黑球和红球的坛子里摸球,但我们不知道放在我们面前的是哪一个坛子,于是我们就得首先假定从每个坛子中摸球的机会是相等的。这就是说,作为这些先验概率的基础的无知状态,提出了和一个人有许多证据说明一个硬币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这种情况同样的问题。利用这个原则的一个特点是,它使一个人能够在一种严格的概率统计的基础上把各种知识结合起来,甚至在毫无知识的情况下对概率作出推断。先验概率不管是怎样推断出来的,都是某种理论的一部分,也是根据随机抽样对机会所作出的估计。关于无知识这种限制情况并未提出任何理论问题。随着证据的积累,先验概率无论如何也得到了修正,而不充分理由原则至少保证了从一开始就不排除任何概率。
现在,我要假定,各方不完全相信仅仅根据这个原则推断出来的可能性。考虑到原始协议的根本重要性,考虑到使一个人的决定似乎应对他的将会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子孙后代负责这种欲望,这个假定似乎是合理的。我们为他们去冒险要比为我们自己去冒险来得勉强;我们愿意去冒险,只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无法避免,或是由于按客观知识估计可能得到的利益很大,因此拒绝接受提供给他们的机会,似乎是不负责任的举动,即使接受这种机会结果证明是有害的。由于各方有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可供选择,他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回避原始状态的不确定性。他们能够在他们的社会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保证使他们的自由权和某种相当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准得到保障。事实上,正如我将在下一节论证的那样,撇开平均功利原则以不充分理由原则为基础这一点不谈,选择这个原则是否真能提供一种较好的前景,这也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无知之幕的作用似乎是有利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这种正义观对完全无知这种情况比较适用。
当然,还有一些关于社会的假定。如果这些假定是合理的,它们就能使各方对相等的概率作出客观的估计。要理解这一点,可以把埃奇沃思赞成古典的功利原则的论据改变为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据。事实上,可以把他的推理加以调整,为几乎任何一种普遍的政策标准提供论据。埃奇沃思的主张是提出某些合理的假定,为自身利益着想的各方可以合理地根据这些假定,一致同意把功利标准作为评价社会政策的一个政治原则。这个原则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政治过程不是一种竞争性过程,这些决定不能由市场作出,必须找到别的什么办法来调和互相歧异的利益。埃奇沃思认为,功利原则作为理想的评价标准,可能会得到为自身利益着想的各方的一致同意。他的思想似乎是:从许多场合的长远情况看,在每一个场合都最大限度地提高功利的政策,对任何个人来说,极可能产生最大的功利。把这个标准坚持应用于税收和财产立法等等,从任何一个人的观点看,都是为了产生最佳效果。因此,采用这个原则,为自身利益着想的各方就可以得到合理的保证,使他们不但不会最后失败,事实上还会使他们的前景得到最大的改善。
埃奇沃思的主张的缺点是,必要的假定是极其不现实的,尤其对基本结构来说是不现实的。只要对这些假定加以说明,就可以看出它们似乎是多么不合理的了。我们必须假定,构成政治过程的这些决定的作用,不但或多或少是独立的,而且就其社会效果来说,也是大致相同的;而它们的社会效果无论如何不会很大,否则这些作用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此外,还必须或者假定人们从一种社会地位进入另一种社会地位是随机性的,并且他们的生命长到足以使得失最后达到平衡;或者假定有某种机制保证在功利原则指导下的立法有整个时间里平均施惠。但是,社会显然不是这样的一种随机过程;而有些社会政策问题要比另一些社会政策问题重要得多,它们在体制分配利益方面常常引起巨大而持久的变化。
例如,可以考虑一下一个社会打算使它的外贸政策发生历史性变化这个例子。这里的问题是,这个社会要不要取消长期以来对进口农产品征收的关税,以便使新兴工业中的工人获得较廉价的食品。按照功利主义观点,这种变化是理所当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持久地影响地主阶级和产业阶级的相对地位。只有在这许多决定中的每一个决定对分配份额只有较小的暂时影响,同时又有某种体制手段可以保证随机性的情况下,埃奇沃思的推理才是适用的。因此,按照实际的假定,他的论据充其量只能证实功利原则作为一种适用于次要的政策问题的立法标准,只具有一种次要地位。但这一点显然意味着这个原则不能用来解决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我们在社会中的原始状态、我们的天生禀赋以及社会秩序是一种体系这个事实的无所不在的持续影响,首先表明了正义问题的特点。我们决不能为数学上引人入胜的假设所迷惑,从而声称人们社会地位的随机性和人们境况的不对称现象最终会取得平衡。相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情况并非如此,也不可能如此,从而根据这种认识来选择我们的正义观。
因此,如果要接受平均功利原则,名方似乎必须根据不充分理由原则来进行推理。他们必须遵循有些人所说的拉普拉斯规则,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所有概率都以某种合乎自然的方法被认定了,而每一个概率都被分配了同样的可能性。虽然没有提供关于社会的一般事实来支持这种分配,但各方仍然进行概率计算,好像知识仍未用尽似的。我无法在这里讨论概率这个概念,但有几点是必须指出的。首先,概率的含义应该作为道德哲学的问题,尤其是正义理论的一个问题而提出来,这一点也许是令人奇怪的。然而,把道德哲学看作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却是契约论的必然结果。鉴于规定原始状态的方式,自然要考虑概率问题。无知之幕直接导致了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问题。当然,可以把各方看作是十足的利他主义者,并假定他们在进行推理时仿佛肯定处于每一个人的地位。对原始状态的这种解释,消除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
然而,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这个问题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至关重要的事情是,不要让被选择的原则决定于对风险的特殊态度。为此,无知之幕也排除了关于这类倾向的知识:各方不知道他们是否对冒险感到特别厌恶。对正义观的选择,应该尽可能依靠对接受风险的合理估计,而这种估计是不受个人对以某种方式进行冒险的特有爱好的影响的。当然,社会制度可以利用这些不同的性格倾向,建立使这些倾向有可能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但无论如何,制度的基本设计最好不要依靠这些态度(第81节)。因此,这些倾向对在原始状态中进行冒险问题表明了一种特有的保守观点,这并不是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必须指出,考虑了这种地位不顾对冒险的任何特殊态度而表现出来的独一无二的特点,一个人在似乎厌恶冒险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选择就是合理的选择。
其次,我曾简单地假定,如果对概率的判断是合理决定的依据,那么它们必须具有某种客观的基础,即了解具体事实(或合理信念)的基础。要证明这一点,无须举出事情发生的相对次数,而应对影响结果的各种倾向的相对力量提供估计依据。鉴于在原始状态中作出选择的十分重大的意义,以及各方希望他们的决定对别人来说也似乎有充分根据这个事实,对客观理由的需要变得更加迫切了。因此,为了充实对原始状态的说明,我将假定各方不完全相信对可能性的估计,因为这种估计不是以关于具体事实的知识为依据的,这种估计即使不是唯一地也是主要地从不充分理由原则推断出来的。新贝氏理论家和坚持更传统的概念的理论家对于客观依据的需要似乎并无争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是:应有多大程度上把以常识等等为基础的、对可能性的直觉上的不精确估计具体化为概率论的正式手段,而不是把这种估计特地用来调整以不考虑这种知识的方法而得出的结论。新贝氏理论家在这方面有令人信服的论据。当然,如果有可能以系统的方式而不是以没有规律的和未经说明的方式来利用我们的直觉知识和根据常识的预感,那就更好。但这丝毫不影响这样的论点:如果要使对概率的判断成为在原始状态这种特殊情况下作出决定的合理依据,它们就必须以关于社会的已知事实作为某种客观基础。
我在这里提到的最后一个难题,产生了一个深奥的问题。虽然我不能适当处理它,但也不回避它。麻烦来自对平均功利原则最后一步推理中的期望的独特性。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对期望进行估计,则可按一套选择,即个人所作出的选择,来推断出这些选择的功利(即∑piui式子中的ui)。这种功利表示这个人按照他自己的价值系统来估计的选择办法的价值。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每种功利都是以一个不同的人的选择为基础的。有多少个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不同的功利。当然,这种推理显然是以人际的比较为先决条件的。但是,如果暂时不考虑对这些比较作出规定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这个人在进行选择时被认为好像根本就没有他自己的目的似的。他按照自己是若干个完全具有各自的系统目标、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人们中的任何一个来进行冒险。因此,我们也许想要知道,这种期望究竟是不是一种有意义的期望。由于不存在一种对这种期望作出估计的选择安排,这种期望也就似乎缺乏必要的统一性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把对客观情况的估价与对人的能力、性格特征和目标系统等方面的估价区别开来。现在,从我们的观点看,按照对另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等等的规定,或按照对他的社会基本善的前景的规定来估价他的情况,通常是相当容易的。我们使自己处于他的地位,完全具有我们自己的性格和爱好(不是他的性格和爱好),同时考虑我们的计划可能会受到什么影响。我们并不到此为止。我们还可以估计一下,处于另一个人的地位,至少具有他的某些性格和目标,对我们会有什么价值。由于我们知道自己的生活计划,我们能够决定我们具有这些性格和目标是不是合理,从而决定在我们能够去发展和鼓励这些性格和目标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应该那样去做。这些问题我将在第七章讨论。这里只要说这样一点就够了:完全不谈我们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细节,而去估价另一个人的总的环境、他的客观情况以及他的性格和目标系统,这是我们无法做到的。如果我们要完全根据我们自己的立场去判断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知道我们的生活计划是什么。正如构想的期望所假定的那样,别人的环境对我们的价值并不是对他们的价值。
此外,我们知道,人际比较的最明确的基础是社会基本善,即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被认为无论想要别的什么时都需要的东西。我们越是接近这个人的更高目标及其各个方面,并试图估计它们对我们的价值,这种方法就越是靠不住。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估计预期我们的生活方式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我们的计划会得到更广泛的修改。事实上,想要在人与人之间规定一种把全面的最后目标也计算在内的衡量标准,这似乎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就像把不同的艺术风格拿来比较一样。的确有许多事情人们在做,并且发现按照自己的心意去做是完全值得的。当然,功利主义者可能会承认这种不同意见,接受关于基本善的解释,然后按照有关的基本善的指数来规定他的原则,这涉及到我不打算继续进行研究的理论的某种重大改变。我将限于讨论这个一般性的观点。
因此,通过对平均功利原则进行推理而最后得到的期望似乎是不合逻辑的。这样说有两个理由:首先,这种期望不像通常应该的那样是以一系列目标为基础的;其次,由于无知之幕排除了各方对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认识,别人的环境对一个人的价值简直就是无法估计的。这种论据最后纯粹是从形式上来表达一种毫无意义的期望。关于期望的这个难题,同关于概率的知识的难题有类似之处。从这两个情况看,在原始状态的条件排除了合理使用这些概念的基础之后,推理仍旧用这些概念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