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是征收农业税的主要依据。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税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00年开始,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民上缴的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
2001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试点过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2003年,按照中共十六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几年的税费改革,农民的税费负担大为降低。至2003年,全国的农业税收总额为338亿元,而全国的财政收入达到了2.17万亿元,农业税所占份额仪占1.56%。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04年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中央财政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大力称赞,农民奔走相告,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响应。2004年,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取消。当年,国务院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11个粮食主产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他省份降低1个百分点。至2004年9月,减免征农业税政策基本落实到位。黑龙江省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28.2亿元,人均减负142元,吉林省减轻农民负担5亿多元,负担降幅为28.6%,实现了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在中央政策之外,各省自筹资金,加大减免农业税政策力度。2004年,全国农民税收负担平均减轻30%,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不足1%。
在2004年成果的基础上,2005年,中央和各地方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税减免的速度。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当年的农业税政策,指出,2005年要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2005年中央财政为此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当然,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民什么税都不交了,譬如农民办工商企业还得交营业税、增值税等。此外,农业特产税中还保留了烟叶特产税。
农业税减免政策是近几年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等重要方略的具体体现。随着减免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党的富农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取消农业税,令人鼓舞。新华社电稿称,这是“为亿万农民送上了一份厚重的‘新年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