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形式的选择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赵凡禹 本章:第七章 企业形式的选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的批准,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

    细节31  独资,做自己的老板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赋予一人独资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在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排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门槛降低,促使许多创业者将视线转向责权分明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一人独资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一人独资公司与传统公司相比较,具有无须多方协商、公司内部决策效率高等优势,而这也是导致一人独资公司模式更吸引投资者的原因。据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2007年1~6月份,北京市新登记一人独资公司5688户,占新开办企业总数的1/5。

    在一人独资公司创业选择的行业中,零售业、建筑工程设计和餐饮业等行业成为主流领域。那是因为这些行业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需要投资的规模不太大,经营灵活、管理简单,更适合个人初次创业。

    独自做老板的大学生

    陈文彬是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工商管理系2005届毕业生。那年7月8日,他成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第一个获得毕业生创业基金的人。根据他的创业计划,他将在家乡泉州开一家加盟特色粥店。毕业之后他一直都在筹备开店事宜:选址、装修、职员培训、申请执照……在那年毕业的学生中,有4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只有陈文彬的创业项目通过了审核,获得3.5万元的资助。他的创业举动,成为该届毕业生中的亮点。

    2004年从厦大计算机本科毕业的张伟武也是该系第一个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张伟武早在上大一、大二时就小试过创业,那时成立的是一家设计工作室,专门做委托设计出版物。但是从大二那年起,他才真正有了创业的念头,不过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等到大四,他才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他在厦门独资创办了国内第一家为It市场专营提供软件服务的公司——锐业软服。此后不久,他聘任德国商会首席信息长官绍英先生,前往北京开设国际业务分理机构。目前,锐业软服已经成功地与德国几家大软件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运营状况顺利。

    如果你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有一定的资金积累,需要快速决断业务,需要一定的企业形象,那么可以考虑个人独资。现在的市场竞争,不全是大鱼吃小鱼,更多的是快鱼吃慢鱼,小企业在创业阶段需要快速决断,这是独资的最大优势。

    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各自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一个人投资,不限制投资额;没有注册资本,不具备法律风险;企业名称不可以用“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在税务方面如果是生产企业只能申请小规模纳税人(6%);不具备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的特点是:一个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本;企业名称后缀是“有限公司”字样;在税务方面,如果是生产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方可申请17%增值税;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验资到位,不可分期付款;具备公司章程及公司委派监事人。

    所谓“一人公司”,其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俗称。“一人公司”虽降低了门槛,但监管上却更加严格。在注册资金上,10万元的“起步价”要一步到位。在经营管理中,“一人公司”还需要设立公司章程,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接受每年度的财务审计。

    但较之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可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好处。例如,当出现债务危机时,个体工商户要以出资者个人财产来赔偿;而“一人公司”是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如果公司背上了15万元的债务,而现在公司全部资产只有10万元,若你能证明自己的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是彻底区分的,那么只要赔10万元就行了,所以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相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公司在经营方面更规范,诚信度更高,客户更愿意跟公司打交道。独资的形式,则让你不用担心利益分配,凡事不用征求他人意见,且办事效率更高。

    细节32  合资,让我们荡起双桨

    合资公司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人,两个或多个股份公司、信托公司等共同建立新公司来进行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公司,合作的每方都为公司提供资金、劳力、财产或技术,同时也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损失。合资公司的存在依赖于合作的连续性,特别是在两个人的合作关系中,如果其中一人离开或宣布破产,则伙伴关系自然解体。

    合资公司也像独资公司一样易于成立,有时,一个口头协议就已足矣。但如果资金和财产会在将来成为问题,那么还是准备一个书面的协议为好,公司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应在合资协议中加以说明。

    另外,从事贸易、采矿或制造业以外业务的合资公司不一定要注册。可以采用简化的手续,也就是只在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得到营业许可证。

    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公司叫有限合资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它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组成,和有限公司不同,公司的一部分股东不参加公司的运作,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虽然合资公司的先期投资大,但绝对投有所值。合资公司是个独立的实体,担负企业的法律责任。万一有情况出现,个人将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它也是创业者的好选择。

    和朋友合开律师事务所

    陆先生原先在复旦大学读物理专业,和现在的工作搭不上关系。其实他自己对法律很感兴趣,所以一直在进修法律知识,自己也乐于研究。毕业后他在复旦大学工作了将近有20年,在这段时间里,由于一直在学习、听讲座,思想与潮流同步,他的思维也越来越敏捷,同时他感到学校终究不太适合自己,于是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想与几个同学一起合作开律师事务所。

    一开始,他的创业压力比较大,担心做不好,因为这还关系到家庭。但因为这是他的兴趣所在,而且又考虑过社会大背景的因素,所以最终他决定放手去做,开办了广厦律师事务所。那时候,国内刚刚允许私人经营律师机构,可以说他的创业选准了时机,所以现在他们的律师事务所运作得蛮不错。

    之所以选择合资的创业形式,他的理由是开律师事务所不像其他行业可以一个人当老板,必须要几个人共同合作。但问题是学法律的人往往个人主观意识比较强,而且合作中一定会产生意见分歧,所以大家合伙干事就需要不断地磨合。在陆先生的事务所里,他和“铁杆”的哥们有时也难免会发生争执。也许小吵大吵是无法避免的,关键得看你如何巧妙化解分歧。最严重的一次,他被一个男生叉着喉咙逼到墙角,就因为他和对方的女朋友产生了争执,但没几天他们就和好如初了,毕竟大家都是为了做得更好。所以,不必想办法去避免冲突,只要想怎么做最好就行了。

    一般来说,个人小额资金创业的限制会比较多,因为个人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如果想要从事一些个人无法当老板的行业,就必须要与他人合作了。合资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只是正如同上面所说,你与合作伙伴之间很有可能产生意见分歧。并且还不仅仅限于此,如果在利益分配、权责分配方面产生矛盾就更严重了。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如果你打算与人合资创业,那么遇事一定要有决断力。你们几个人可以分头行动,但凡遇到必须马上拍板决定的事情,你就一定要当机立断给出决定。这个决定虽然是一个人做出的,但它却要代表集体“合伙人”的意见。

    细节33  理性,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单和灵活。你一个人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还可以与50个以下的合作伙伴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你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这样万一以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对你不至于造成巨大的影响,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小李选择企业形式记

    某著名大学计算机系的毕业生小李,在大学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而且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还申请了两项专利。2005年毕业时,怀揣创业梦想的他打算和一些志同道合的伙伴们开办公司。但毕竟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面对建立新公司的千头万绪,仅仅拥有技术知识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经人介绍,小李找到律师,特地就设立公司一事进行咨询。律师介绍说,只有热情是不够的,对于大学生创业来说,资金、社会经验、活动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都有挑战性,所以必须要有心理准备。首先,要选择一个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形式。当前社会上各种企业形式多如牛毛,国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三种企业形式中,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开办的;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而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两个人以上才能设立。其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在开办公司时投入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偿还不了债务而破产,也决不会连累到股东其他个人财产;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即在企业倒闭时也会被债权人一直追到家里要债,弄不好就会连生计都成问题。无疑,有限责任公司是小李他们现在最合适的选择。

    律师向小李和他的伙伴们进一步介绍了一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要求。资金是大学生创业要翻越的第一座大山。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如果一人有限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最低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最多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可见国家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支持与重视。

    小李听了律师的介绍非常兴奋,国家的这些利好政策不正是鼓励他们这些有知识有热情的创业者吗?他和同伴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每人都积累了少则几千元则上万的资金,一个家住当地的同学可以提供公司办公地点,小李的两项专利技术可派上大用场了呢。注册资金不成问题,小李就开始着手考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事项,他又逐一地向律师请教起来。

    律师告诉他,《公司法》表明,除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者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按法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组成。经过仔细考虑和协商后,小李决定注册一家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开始兴致勃勃地着手公司注册的各项程序。

    上面的案例基本上讲述了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所要了解的基础知识。我们可以看到,假如创业者没有很多资本也不用愁,可以像小李一样用自己的技术、专利入股。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但在2006年的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国家修改《公司法》就是为了方便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为小额创业者大开方便之门。想要创业的你,当然更要抓住机会,追逐自己的创业之梦。

    细节34  权衡,责任与利益

    合资企业的资本由各股东按份缴纳,在设立之初,每一名股东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考虑了各方面因素,才确定其投入的资本及所占份额。大家都期望按照各自的投入获得相当比例的回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与他人合资之前,你们是否仔细讨论过彼此的责任与利益?

    合资合同是股东各方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文件,旨在约定各股东之间、股东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等。我们唯有通过合资合同的明确约定,才能争取相应的权利。所以创业者在合作之前,就应该通过书面合同把各自的权益和责任明确下来,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后的种种纠纷。

    权责不明,弊端无穷

    易趣网创办人邵亦波的第一个创业项目不是eac(易趣),而是一家美国医疗行业的It公司,那一年他22岁,在波士顿咨询集团(BCG)的老板跟他的朋友们成立了这家公司,邀请他加入。他们的生意做得很大:耗资10亿美元收购了一些公司,合并起来运作了几年,把公司推到了世人的面前,那仍然是一个很大的买卖,可是失败了。什么原因呢?他的老板跟朋友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争吵。

    当然,创始人之间的分歧和争吵是正常的,如果创始人之间总是保持意见一致,并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谁应该占有51%的股权,谁应该占有49%的股权。邵亦波的老板说:我为这家公司贡献了这么多,我应该持有51%的股份;他的朋友也说了:一年前我们就决定了,我们是对等的,你怎能说话不算话呢?俩人争吵了好几个月,最后还是分家了。这之后,邵亦波才去了哈佛商学院,毕业后创办了易趣。

    在随后的两年中,5个创业公司的经历让他对这一问题认识得更清楚了。这五个公司中,有4家因创始人间产生争议而到了失败的边缘,而这4家公司中有3家是因为股份分配问题,其中一家彻底失败了,另外两家在他的帮助下解决了彼此的争吵、分歧,活了下来。

    这些经验,让他总结出了创业者通常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合作的第一天,没有把股权的分配谈清楚,记录下来;第二,没有考虑假如一个合伙人中途走人,股份该如何分配。

    他以前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老板犯了第一个错误,很多时候,创始人之间不想对谁应该占多少股份进行艰苦的争论,怕伤感情,他们或者避免进行全面的讨论,或者搞得模棱两可,比如,我们之间是平等的,延后再讨论;我们都是讲理的人,还有什么不好说,以后再说……如果合伙人3个或者更多,讨论就更复杂,因此人们往往趋向与延迟讨论。可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不欢而散。

    讨论彼此的利益与责任分配是所有合伙人之间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尽管大家都不愿意面对。美国人尚且如此,我们中国人当然更不愿意明确地讨论。但问题是,这种讨论拖得越久越难定夺,越等事情越糟糕。所以,关于股份分配的问题还是尽早讨论比较好,理想的讨论时间是:在创始人达成合作意向之后,在真正开始创业工作之前。

    同样,仅仅讨论股份分配还是不够的,如果一个创始人分得了很多股份,后期做事不力该怎么处理?如果一个创始人离开了公司或者公司想剔除一个合伙人?怎么样处理他的股份?这些都是在一开始要考虑的,丑话说在前面,总比以后遇到问题时才撕破脸来得好。权责明确,才能确保你们的公司不会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夭折。

    另外,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随时经得起检查;对所有账目的进出情况、合作实体的经营状况和损益情况要定期在合伙人间进行公开,利益分配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中的规定办理,做到各方心中有数,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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