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那么,真正个人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首先,它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似驳倒那种最愚蠢的一般误解,即认为个人主义当然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或把其观点建立在该假设基础之上),而不是从人们的全部性质和特征都是由其在社会中的存在所决定的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出发。假如这种想法确实有,那它也确实不会对我们理解社会有任何帮助。但是真正的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则与这种假定完全不同。它认为,我们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它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这种看法主要是针对有关社会的彻底集体主义理论的,这种理论谎称能够直接把象社会那样的社会整体,理解为自成一体的存在,它们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之外。对社会的个人主义分析的下一步是反对理性主义者的假个人主义,它也会导致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正是通过研究个人活动的综合影响,才使我们发现: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规章制度,已经在没有计划和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产生出来,并且正在发挥作用。我们还会发现,正象亚当·弗格森所指出的:“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那些由自由人的自发联合所制造的事物,往往比他们个人的头脑所能全部理解的东西更加伟大。这就是乔赛亚.塔克尔、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以及爱德蒙.伯克所论及的伟大主题。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一伟大发现,不仅已成为我们理解经济生活而且也是我们理解绝大多数真正社会现象的基础。
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在人类事物中所发现的绝大部分秩序都是个人活动不可预见的结果,它与把所有可发现的秩序都归之精心设计的观点的区别,可以在18世纪英国思想家的真正个人主义和笛卡尔学派的所谓“个人主义”的最鲜明对比中看到。但这只不过是下述两种观点更广泛区别的一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作用;也就是说,尽管人类事实上只是部分地受理性的支配,尽管人类的个人理性是有限的,并且也是不完全的,但他还是已经取得了他所拥有的一切成就。另一种观点假定每个人都是完全均等地拥有理性(Reason)(用大写字母R表示),并且人类取得的成就都直接是(因此也属于)个人理性控制的结果。或许有人会这样说,前一种观点的产生是由于敏锐地意识到个人的智力十分有限,这样的意识促使人们对非个人的和无个性的特征的社会过程采取谦卑的态度。这种过程有助于使个人创造的成就超出了他们所知道的范围。而后一种观点却是过分相信个人理性力量的产物,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对那些还没有经过理性有意识设计或没有为理性充分理解的事物非常轻蔑。
反理性主义的观点也许是英国个人主义最富特性的方面,它认为人并不具备高度理性和智慧,而不过是十分缺乏理性,又容易犯错误的生物,个人的错误只能在社会过程中得以修正;这一过程的目标在于最有效地利用非常不完全的材料。我认为这种观点之所以在英国人的思想中占据支配地位,大概主要是因为伯纳德·曼德维尔所造成的深远影响,是他首先明确地系统阐述了这一重要思想。
我想不会再有比从笛卡尔的著作《方法论》第二部分中摘引一段著名的论述更好的办法,能够说明笛卡尔主义者或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所坚持的见解与前面这种个人主义的观点的对照了。笛卡尔认为:“由诸多不同部分组成的产品,很少象一个人所完成的那样完美,园为它要经过许多人的手。”他接着谈到,(尤其是在引用了拟就自己计划的工程师的例子之后)“那些从半开化的状态经过缓慢过程发展成为文明社会的国家,它们的法律仅仅是因为经历了某种犯罪和战争的创伤之后才被成功地制定和实施;这一过程所形成的制度和那些从一开始就作为社会性联盟的,共同遵守某个智慧立法者的命令的国家相比,要显得很不完善。”为了使人理解这一观点,笛卡尔在他的论述中补充道,“斯巴达过去的杰出成就并不是因为它的每一种法律特别伟大,...…而是因为最初由单一个体所创造出来的环境,它们全部都倾向于单一目标。”
倘若我们从笛卡尔、卢梭以及法国大革命到仍然富于特征的工程师们处理社会问题的态度,来进一步追溯一下这种社会契约个人主义或社会制度“设计”理论的发展,一定是很有趣的事情。这样一种粗略的研究将会表明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是怎样一直成为人们理解历史现象的一个重大障碍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它要对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种信念的产生负责,正是这种信念导致了现代的宿命论。
可是,这里我们所关心的是,这种观点尽管也彼称为“个人主义”,但它在两个关键点上和真正个人主义形成了鲜明对照。那些把个人视为起点,并且假定个人以正式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特定愿望与其他人达成一致,从而来形成社会的哲学家们,坚信自发的社会产物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讲,上述观点完全是假个人主义的见解,而真正的个人主义只是一种旨在使自发的社会产物之形成易于理解的理论。社会设计的理论必然导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要社会过程受人类理性的控制,它们就能够为人类目标服务,因此,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主义。与此同时,真正的个人主义则相反,它相信如果保持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往往会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结果。
真正的、反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和假的、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之间的这种对照遍及所有的社会思想。但是由于这两种理论都以同一个名称为世人所知,另一方面也由于19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尤其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赫伯特·斯宾塞所受的法国和英国传统的影响几乎一样多,因此,所有完全违背真正个人主义的概念和假设已经被当做了个人主义理论的基本核心。
也许,当前对于亚当·斯密及其信徒的个人主义的许多误解当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人们普遍认为,他们发明了“经济人”这个可怕的字眼;人们还认为,由于他们的结论是根据严格的理性行为假设以及错误的理性主义心理学得出来的,因此这些结论有很大缺陷。但是实际上,亚当·斯密及其信徒们根本没有作此假定。要说他们认为懒惰、目光短浅、恣意挥霍是人的本性,只有通过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经济地或谨慎地调整其手段来实现其目标,或许更加符合事实,但是,即便是这样的看法,对于他门当中那些认为人的天性非常复杂非常现实的人来说也不见得十分公平,由于嘲笑亚当·斯密及其同代人的错误心理假定已成为时尚,我或许可以斗胆地提出这样的看法: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所学到的人类行为理论仍然比那些现代颇为自得的“社会心理学”的论文要多得多。
然而,也许关键(对此可能很少有人怀疑)在于斯密并不十分关心人类处于最好境遇时可以暂时取得的成功,他关心的是个人处境最坏时,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使他干坏事的机会。斯密及其同代人所提倡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而对这一点则很少有人谈及。这种社会制度的功能并不取决于我们发现了它是由一些好人在操纵着,也不取决于所有的人将都比他们现在变得更好;这样的制度利用人们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来发挥其作用,这些人们时好时坏,有时聪明,但更常表现出来的特征是愚蠢。他们的目标是建立能给所有的人以自由的制度。而不是象他们的法国同代人所希望的那样,建立一种只给“善良和聪明的人”以自由的极受约束的制度。
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作家所关心的主要事情,实际上是要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通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并且,他们已经得出结论,认为私人产权制度确实提供了这样一种刺激,这种制度的作用。比人们过去对它的理解还要大得多。但是,这些学者并没有坚持主张这种制度不可能再进一步改善,而且更不必说他们会象现在对他们的论点的另一种曲解所要做的一样,认为在不考虑确定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会存在“利益的自然协调”。这些伟大的学者不仅仅只是认识到了个人利益的矛盾冲突,而且强调“组织完善的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制度下,有关“竞争中的利益和折衷的优势之法规及原则”会协调各种发生冲突的利益,而无须给任何一个集团表达它们观点的权力,并且这些利益也总是会追及到所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