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
为着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达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起见,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特于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举行选举之际,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总理遗嘱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向我边区二百万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纲领,如共产党员当选为行政人员时,即将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
(一)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二)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倒退的行为。
(三)提高边区武装部队的战斗力,保障其物质供给,改善兵役制度及其他后方勤务的动员制度,增进军队与人民的亲密团结。同时加强抗日自卫军、少先队的组织与训练,健全其领导系统。
(四)加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工作,彻底实施优抗条例,务使八路军及一切友军在边区的家属得到物质上的保障与精神上的安慰。
(五)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
(六)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2],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七)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
(八)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九)发展农业生产,实行春耕秋收的群众动员,解决贫苦农民耕牛、农具、肥料、种子的困难,今年开荒六十万亩,增加粮食产量四十万担,奖励外来移民。
(十)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例如绥德、富县、庆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东佃关系与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
(十一)发展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欢迎外地投资,实行自由贸易,反对垄断统制,同时发展人民的合作事业,扶助手工业的发展。
(十二)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增强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纪律,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
(十三)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须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同时健全财政机构,调整金融关系,维护法币,巩固边币,以利经济之发展与财政之充裕。
(十四)继续推行消灭文盲政策,推广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规学制,普及国民教育,改善小学教员生活,实施成年补习教育,加强干部教育,推广通俗书报,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欢迎科学艺术人才,保护流亡学生与失学青年,允许在学学生以民主自治权利,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
(十五)推广卫生行政,增进医药设备,欢迎医务人才,以达减轻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时实行救济外来的灾民、难民。
(十六)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儿童,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
(十七)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十八)欢迎海外华侨来边区求学,参加抗日工作,或兴办实业。
(十九)给社会游民分子以耕种土地、取得职业与参加教育的机会,纠正公务人员及各业人民中对游民分子加以歧视的不良习惯,对会门组织实行争取、团结与教育的政策。
(二十)对于在战斗中被俘之敌军及伪军官兵,不问其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其愿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不愿者释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其有在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问被俘之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对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其处置办法仿此。
(二十一)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其有因革命行动被外国政府压迫而来边区者,不问其是宗主国人民或殖民地人民,边区政府当一律予以恳切的保护。
根据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新中华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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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这个文件的绝大部分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他还为这个文件改拟了题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题下注“(中华民国三十年五月一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
[2]这里的“政权”,指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