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日)
蒙古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亲爱的德·达姆巴同志:
我收到你在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给我的来信。
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十周年的时候,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派来政府代表团参加庆祝盛典,我们感到非常高兴,谨致谢意。
我们研究了你在来信中提到的由中国供给蒙古人民共和国劳动力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件事情是应该做的。但是,如你们所设想的,大量迁移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蒙族居民去蒙古人民共和国定居,是有困难的。因为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居民有八百七十万人,其中七百多万人是汉族,而蒙族同胞仅有一百多万人。其次,我们考虑,如果从中国动员劳动力去蒙古人民共和国从事生产建设,我们也只能够动员从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力前往,而动员从事牧畜业的劳动力是有困难的。所以,我们设想,只能动员汉族人去蒙古人民共和国参加工、农业方面需要劳动力的部门的工作。即便如此,我们每年能够派去的人数也不能很多。因为人数过多,在语言方面,在生活习惯方面,在行政管理方面,都会有困难的。我们设想,在派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参加工业建设的劳动力中,主要应该是些技术工人,以便帮助蒙古居民学会某些生产操作的技能。我们意见,当这些从事工、农业生产的中国技术工人,在双方规定的期限之内教会蒙古居民生产操作的技能以后,他们就可以回国了。根据我们的计算,在最近几年内,每年供给数千人是可能的。为了使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汉族人便于工作,便于同蒙古人民团结合作,我们准备每年在派去的劳动力中调配几十名懂蒙、汉两种语言的蒙族人,以便同蒙古人民共和国有关管理机构联系,从而减少管理工作中的困难。我们建议关于供给劳动力问题,可以由我们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如果你们认为汉族人不熟悉蒙古语言和生活习惯因而有困难的话,我们可以少派一些,或者不派。总之,一切都应该根据你们的需要,并且对于你们方便,作出决定。
目前,我们已经派有八千多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从事各方面的劳动。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情况,他们之中有不少人违犯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我们对于这些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的协助之下,已经作了一些处理,其中有些人已经调回中国,另一些人,则根据他们违犯法律的情节按照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了。我们设想,今后这类事情还是会发生的。我们今后也将本着这个原则,凡是违犯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中国员工都应该按照蒙古的法律法办。如果你们认为有不宜于留下工作的人员,可以通知我们,我们准备随时调动他们回来,以免增加你们管理中的困难。
谨致兄弟的敬礼!
毛泽东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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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达姆巴,即德·达姆巴(一九○八——一九八九),今译达希·丹巴。当时任蒙古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