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应对反倾销的法律力量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吴晓波 本章:风险防范:应对反倾销的法律力量

    自1979年我国出口产品糖精钠和闹钟被欧盟投诉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接二连三地受到反倾销指控,截止2006年底已经发生400多起反倾销案,居全球之首,中国已然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

    入世后,随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迅速消除,反倾销将成为各国绝无仅有而又卓有成效的贸易政策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不少国家或地区将更加依赖反倾销措施来打击我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反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环境很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性研究和实践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

    在世界贸易中,遭遇反倾销指控有时候在所难免,但为何我国却常常是众矢之的呢?对此,我们可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方面来进行思考。

    (一)外部原因

    1.进口国经济形势。近年来,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例如欧盟)经济普遍不景气,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严重,产业结构调整更是困难重重。于是,为了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贸易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入。此外,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便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既便利又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由于中国近年来在对外贸易中又基本处于顺差地位,难免会刺激国外竞争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利用反倾销法来指控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因此,中国成为其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就决非偶然。

    2.进口国整体经济实力强大与个别行业缺乏竞争力的矛盾。例如在欧盟内部,并非所有产业都像欧盟整体经济一样强大。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自身成本过高,经营不善,从而导致产品缺乏竞争力。这种局面事实上决非进口所致,但是欧盟的生产者似乎更乐于把这些问题归咎于国外产品的冲击,为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行动提供借口。欧盟贸易保护主义者频频对中国产品提起倾销指控,其目的就是为将中国的产品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此外,由于中方企业应诉不积极,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欧盟造成中方企业不敢应诉和对我实施反倾销易于得手的错觉,从而频繁对我方进行反倾销调查。更为严重的是,它会给其他国家带来一种不良的暗示,即中国是造成其他国家经济衰退的“罪魁祸首”,从而导致世界范围内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二)内部原因

    1.价格竞争力强大。我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一般是被反倾销调查最主要原因。在与进口国的相似产品激烈的竞争中,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并且国际上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国内价格是市场价格,这种定性使我国产品必须接受“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

    2.外贸经营秩序混乱。数量众多的企业由于粗放经营思想影响,不是在质量上下工夫,而是热衷于价格竞争,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企业为了扩大出口,在出口方面经常恶性竞争,竞相压价,致使出口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形成过度竞争。由于行业协会的功能尚不健全,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致使外国进口商很容易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不断压低我国企业的出口价格,最后将出口价格降到国内价格之下,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这种情况就构成倾销。

    3.应对反倾销缺乏胆识和气魄。我国许多企业对反倾销指控回避、忍让、沉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施压。

    如何应对反倾销

    如前所述,反倾销措施作为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将会在tO框架内长期存在,由于我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被大大减弱或完全消失,其他国家或地区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打击我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对策的研究就具有深远的意义。个人认为,企业首先应防止反倾销的发生,其次应积极应对已经立案的反倾销调查,最后在倾销裁定确定后,应重视积极采取弥补措施,即从反倾销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弥补策略三个方面积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应对反倾销指控。

    (一)事前预防

    1.遵循贸易规则,端正认识,增强企业的反倾销观念和意识,了解反倾销的本质和后果,以及应对方法,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及时抗辩,拿起反倾销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2.建立和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是防止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研究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其产品的国内生产要素如销售价格、生产成本、销售渠道等,积累相关数据和资料。这样,就可以对是否会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小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建议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3.规范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我国的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他财务记帐制度方面都不严格,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帐。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一些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在问答单填写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这会为后面的反倾销诉讼埋下重大的败诉隐患。

    (二)事中应对

    1.沉着应对,积极行动。反倾销指控发生以后,应沉着冷静,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这时,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进口国内生产商进行全面调查,如生产、经营状况等,以考虑对方是否可能提出反倾销起诉;对进口国进口数量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出口的总数量,分析我方所处的地位,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做好准备;如果无法避免受到反倾销的影响,则尽量提高或控制出口价格,以期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有个好的结果;注意控制出口报价或还价,防止对方为取得我出口价格的资料而诱导我方报价;有条件的话,主要出口企业应当联合起来,商量可能采取的措施,因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出口数量,而不是某个企业的出口数量;争取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给予适当的承诺,尽量避免反倾销诉讼的发生。

    2.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那些有反倾销经验、熟悉行业基本知识、我国基本国情及法律、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反倾销诉讼时间长、法律复杂、专业性强,而且还涉及到产品生产问题、财务会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果律师有反倾销经验,则会对反倾销调查中各个阶段的要求及关键所在了如指掌,才有可能对企业应诉进行全面、正确、及时、准确的指导,才能提高应诉效率、应诉质量。此外,在聘请律师时,应考虑如下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倾销经历;涉及到的应诉企业的数量和律师人数的安排;企业单独聘请还是统一聘请;律师是否对该行业有所了解;是否有比较好的中国律师或顾问共同参与;律师费用是否合理,等等。为了更好地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企业在聘请律师后,应要求律师给企业一个详细的案件进度表,以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同时应说明各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注意事项,并及时指出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解决的问题,使企业做到心里有底,便于及时安排人力、物力,准备好应诉工作。

    3.为避免更大损失,可主动寻求庭外和解。如果估计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作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有时进口国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愿望,企业经过分析,若没有必胜的把握时,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步以达成协议。尤其要注意的是,绝不可不加分析,一遭遇反倾销指控就惊惶失措、为求息事宁人马上寻求私了,因为这样一来,对方肯定会坐地起价,得寸进尺,到时遭受的损失会更大。

    (三)事后弥补

    1.重视复审机会,争取再次进入市场。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五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五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因此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以推翻原裁决或改变原裁决。

    2.制定合理的规避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我国产品一旦受到他国反倾销制裁,即意味着失去该国5年的市场,因此研究符合tO规则的规避措施,将是开辟出口第二战场的有效途径。这些合理的规避行为可以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绕开反倾销贸易壁垒。将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进而避免反倾销调查。

    总而言之,企业应重视建立起反倾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积极构筑完善的反倾销机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对策,以降低欧盟反倾销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创造更多更大的贸易与投资机会,从而确保中国海外出口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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