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物品中除了上面所讲的几件之外,还有一件也颇受关注,那就是被罪犯扔在第三现场的深蓝色雨衣。
警方认为:罪犯当时穿这件雨衣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别人看到他身上所穿的警服。可能是由于罪犯在前往第一现场时有点慌张的缘故,雨衣被扔在水塘中,水塘边上就是被罪犯遗弃的绿色皇冠轿车。雨衣被发现时,里子翻在外面。
这件雨衣的生产商是位于东京都中央区的马鲁斯公司,雨衣表面为深蓝色,里子的图案是白色和茶色的格子花纹。这种雨衣主要是为高中生这个年龄段的消费者设计的。尺寸为长一百一十九厘米,袖长八十四厘米,腰围一百一十六厘米,适合身高在一米六六到一米七五之间的人穿着。对当时的日本人来讲,这个尺寸已经算是比较大的了。
经过调查,这件雨衣的生产时间应该是在五六年三月至五八年七月之间,距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有十年以上,同批共生产了四百件左右。由于马鲁斯公司已于五八年七月破产倒闭,因此很难调查清楚该雨衣的销售渠道。后来经过警方仔细追查,搞清楚了这种雨衣以前曾经在东京市文京区本乡地区的市场上销售过,并在那里批发给了东京市内的蒲田、荏原以及附近的横滨、川崎、川越、静冈、千叶等地的小型商店进行零售。这件雨衣右边袖子的袖口和左侧口袋虽然有点破损,还掉了一个扣子,但可以在背部和袖子内侧看到非常清晰的熨烫和折叠痕迹。可见罪犯曾将它交给洗衣店洗干净,然后叠好放在衣柜里。
特搜本部据此认为,罪犯应该是在十年前读高中时买的这件雨衣,案发时的年龄在二十七八岁左右。
由此发现了两个事实:1.虽然是非常廉价的雨衣,但罪犯仍然定时送到洗衣店去清洗。2.洗好后并不是随手挂在墙上,而是叠整齐后放入衣柜或者壁橱内。
警方根据这两点情况推断,罪犯经济条件良好,居住的房屋面积较大,拥有可以放置西服的壁橱或者衣柜,并以此为根据展开了调查。
警方是根据以下的理由作出这种推断的。首先,一个人租房居住的单身年轻男性,是不会把雨衣叠得整整齐齐并放入衣柜中的,最多也就是挂在墙上的挂钩上。此外,普通的单身男性通常所租的那种四张半榻榻米大小的公寓房,是放不下衣橱或衣柜的。
此外警方还从雨衣口袋中发现白色的涂料片,经鉴定发现,与“白色警用摩托车”上所涂的涂料是一样的。警方在绿色和深蓝色皇冠轿车中也找到了这种涂料片,经过对这上面白色微粒的精密鉴定,发现这些微粒反面有无数小孔。经调查,警方确认这些是鞣制牛皮上的毛孔。罪犯是把牛皮腰带用涂料涂成白色以冒充警用白色腰带。警方对此种牛皮腰带的销售渠道也进行了调查,但没能得出什么结论。
另一方面,寄给多摩派出所的恐吓信所用的纸张,是从小学低年级专用的一行十五格的国语练习本上撕下来的。最初,由于这种练习本的生产商有二十一家之多,调查曾一度中止。后来在详细鉴定时,在罪犯撕破的缝隙处发现了“M28”字样的印刷文字,由此确定这是由位于大阪府枚方市的日章公司所生产的练习本。
可是,在六八年二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之间,这种练习本的发货数量有十四万五千零八十本之多,无法逐本进行调查。
除小学生的练习本以外,给多摩农协的信中绘制地图所用的烟花火药和水彩笔,空饼干盒,固定煤气软管的胶带,毛巾架……,这些遗留物品都让人联想到有孩子在读小学的家庭。
可是,一名原来做过多年警察的人曾对我这样说过:“那种小学生用的方格练习本,也可以作为赌博时记录分数的记录表,我以前在搜查聚赌窝点时经常会查到这种本子,所以那本子的主人不一定就是小学生。还有那件雨衣,虽说样式比较适合高中生,但是每个高中生都有自己学校指定的校服,所以也不能说就是罪犯在高中生时代买的。我听人说,由于那种雨衣又大又便宜,再加上比较耐穿,所以经常会被警察和消防员当作便衣穿着。而且从那雨衣的尺寸上来讲也很有可能。特搜本部仅仅因为这雨衣的样式适合高中生,便推断是罪犯读高中时买的,这样的推断也过于草率了。”
特搜本部内部当时也曾经有人持有相同的疑问。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罪犯为了扰乱警方的视线而故意制造的恐吓案中的物品。
首先是寄送给日本信托的丝巾。这块丝巾的形状是边长七十二厘米的正方形,材料为人造丝,灰蓝色,上面印有花和凤凰的图案。
这种丝巾是由位于东京日本桥的田中纤维公司生产的,每块售价只有一百五十日元。同类产品由长崎屋在府中、小金井、立川、国分寺、调布等处的分店共售出六百三十九块。其中国分寺、调布两地的分店是将丝巾垫上硬板纸,折好后陈列在柜台里,小金井分店则是垫上小号硬板纸后装在盒中出售。对该丝巾鉴定后发现,上面的硬纸板印痕与国分寺分店所售的完全一样。但即便如此,还是没能搞清楚购买者名单。不过,把钱包在丝巾里的往往是老年人,因此有人认为购买者应该是中年以上的男性。
其次是寄给日本信托的恐吓信所用的信封。该种信封是由位于东京新宿区的福岛制袋生产的。在六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至十二月四日这段时间内,发货量竟达二十五万四千两百个之多。
恐吓信的信纸的制造商是位于东京市内的大和商店。该种信纸从六六年四月到六七年四月共生产了四十五万张,其中向三多摩地区的批发量为三万张。
此外,寄给多摩派出所的恐吓信所用的信封是东京驹形的管公工业生产的“布纹长四号白色双重型”,总产量四十八万两千四百个。寄给多摩农协的恐吓信所用的信封是东京本所的奥喜奈制造公司所生产的“白孔雀型”,总生产量九十六万零五百个。上述这些物品都由于生产数量过大而无法进行调查。
这里还有一段小插曲。信封上必须印上用于书写邮政编码的格子的规定是从六八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通知是三月份发出的,信封生产商定从六月开始在所生产的信封上印上格子,但从四月份开始已经有一部分此种信封上市。可罪犯所写的恐吓信中,只有最后寄给日本信托的那一封用了新信封。罪犯有可能很早就开始着手准备这次犯罪,或者就是用了自己家里的老式信封。
让我们回到正题。指纹在案件调查时被称为“证据之王”。被特搜本部认为是属于罪犯的,并向全国各道、府、县警方发出核查申请的指纹共有七个。其中最清晰并且最有可能是罪犯指纹的是:1.绿色皇冠轿车前门外侧把手上采集到的左手大拇指蹄状纹。此外还有从以下各处找到的指纹。2.绿色皇冠轿车后部座椅上的周刊杂志《年轻妇女》六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号。3.三个铝合金钱箱中的一个的内侧底部。4.另一个铝合金钱箱箱盖上的锁附近。5.深蓝色皇冠轿车后门。6.深蓝色皇冠轿车助手席上的旅游手册封面。7.被伪装的“白色警用摩托车”的新把手内侧。警方认为第7个指纹很有可能使罪犯在喷涂摩托车时留下的。经核对,警方没有在前科犯的指纹库中找到相符的指纹。
警方在第三现场的空地上找到了一个大小在二十五点五至二十六点五厘米之间的橡胶平底鞋鞋印,这在警方找到的脚印当中是比较清晰有用的一个。经鉴定发现,这种鞋是由位于仙台市通町一街的弘进制鞋厂生产的高帮鞋,从六四年至今共生产了三十万双以上,由东京神田区的弘进商事以每双三千日元的价格销往全国各地,无法确定所有的买家。
罪犯寄往日本信托的恐吓信上所贴邮票背面附着有唾液,警方对此进行了鉴定,发现此种唾液属于血型为B型的人。因此特搜本部内部的有些干部就认为罪犯的血型是B型。可是,警方还对在两辆皇冠轿车内发现的十五个烟头上所附着的唾液进行了鉴定,发现没有一个是B型。实际上,当时警方连罪犯人数到底是单数还是复数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说查清罪犯的血型了。
如前面所述,罪犯所遗留的物品产量基本上都很大。罪犯是在充分确定警方不能从这些东西上找到任何线索的前提下才使用它们的。而且我们可以感觉到当这些东西对罪犯没用以后,他就会非常坦然地将它们扔在现场,从这点我们也可以看出罪犯具有非常冷静而客观的头脑。
反过来讲,警方对于现场遗留物品的调查完全是白费功夫,同时也意味着对于三亿日元抢劫案的调查陷入了僵局。